按照《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和《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年度清算工作的通知》(沪财税〔2013〕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凡在2012年1月至12月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本市区域内的试点企业(含增值税即征即退试点企业),可在2013年4月15日之前携带相关清算资料到所属税务所办理年度清算申报。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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