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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历史数据补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26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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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流[2005]43号)的文件规定,机动车经销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相关电子信息,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税收管理,现对2010年以来未报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电子数据的企业开展一次集中补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报范围:

2010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指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且未报送相关存根联电子数据的企业。对在此期间均采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企业,可不再补报。

注意:可能存在部分企业在此期间既通过非税控装置,又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情况。对此,企业仅需上报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期间的数据。

例如:A企业2010年1月-2011年2月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2011年3月-2013年6月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那么企业此次只需补报2010年1月-2011年2月期间的数据。

二、补报时间:

请相关企业于8月1日前,对所属期为2010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未报送数据进行采集补报。

三、补报方式:

由企业开票软件采集生成相关月份电子数据,并通过网上申报软件企业端的“机动车销售发票补报模块”上报。对于实行办税大厅柜面申报的企业,可通过移动介质等方式直接报送各主管税务所,具体操作办法详见附件一。

鉴于此次工作任务较重,时间较紧,请相关企业按时做好数据的补报工作,谢谢配合。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

                                       201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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