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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税快讯 2014年 第二期

发布时间:2014-01-31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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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税快讯 2014年 第二期(总第140期)2014年2月1日

 近期涉税事项

2014年2月(所属期为2014年1月)纳税申报期限为7日-21日(1日、 2日、3日、4日、5日、6日、9日、15日、16日、22日、23日除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抄报税期限为7日至20日。

2、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抄报税期限为7日至19日。

3、流转税(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为7日至21日。

 

※ 本期导读 

1、《近期税收政策扫描》:近一个月来的最新税收政策。

2、12366咨询热点。

2、《有奖问答》: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在提取折旧方面应如何处理?

 

近期税收政策扫描

纳税申报催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本市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办〔2012〕27号),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以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前提,以依法行政为原则,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两个提高、两个降低”为总体目标。

  第三条 本规程依照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设置机构岗位职能。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建立健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催报管理制度,提高 税收征收管理效能。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申报义务的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本规程试行期间适用的税种包括企业申报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及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主要职责(略)

  第三章 基本流程

  第十条 每月申报期限截止前2个工作日,市局征管科技处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抽取未申报企业名单,通过市局办公室的短信平台、纳税服务处的税企互动平台向企业发送纳税申报提示信息。

  第十一条 每月申报期结束,市局提供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数据,分局信息技术科(处)应及时下载数据,并送征收管理科(处)。

  第十二条 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征收管理科(处)必须完成公告文书的制作,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公告文书制作中,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国税格式,营业税和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地税格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分管局领导签发后,分局办公室必须在申报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子网站发布公告,发布完成后及时报告市局办公室(市局网站)。

  第十四条 对申报期当月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分局必须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后清理该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种登记,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补申报时,恢复税种登记。

第十五条 对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市局征管科技处每天加工并提供未申报数据,分局应及时掌握未申报纳税人信息,申报期结束及当月最后1个工作日的数据必须及时下载。

  第十七条 本规程所指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可作为非正常户认定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详见沪国税征科〔2013〕36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什么说《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仅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国家在设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已考虑到不同的参保对象的实际情况,对各险种的参保对象、缴费标准、缴费对象等做出相应的规定。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残疾人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需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全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由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非从业居民个人自愿缴费并参加,相关费用也无需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得违反规定逃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责任,以维护残疾人职工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逃避其应承担的保险缴费责任之嫌。为进一步提高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局明确:《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仅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详见财税[2013]96号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如下: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二)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园工作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企业在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2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六)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

七、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凡纳税人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详见财税〔2013〕118号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

七、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凡纳税人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详见财税〔2013〕117号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详见财税〔2014〕4号文

※12366咨询热点:

【网上办税服务厅】

1、税企互动平台的登入界面怎么找不到了?

答:自2014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个性化服务平台升级为网上办税服务厅。用户只要点击首页“纳税服务”版块的“网上办税服务厅”图标,即可打开登录页面。

 

2、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密码是什么?

答:网上办税服务厅与原先纳税人个性化服务平台用户名和密码一致。用户名: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纳税人代码(密码更改过则为更改后的密码)。

 

3、网上办税服务厅有什么功能?

答:网上办税服务厅是集网上互动、网上办税和网上查询为一体的平台,同时新增“单点登录”功能,用户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直接启用电子申报、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网上抄税、税控收款机网上抄税和货运增值税网上认证等系统。

 

4、网上办税服务厅能完成发票网上验旧吗?

答:网上办税服务厅将整合、提升原试点电子申报系统发票在线验旧功能。为稳妥推进,2014年1月1日起,“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验旧功能仅对闸北开放,2月1日起,该功能将对全市开放。

 

【私房出租代开票】

1、个人私房出租要代开发票去哪里办理?

答:单张票面不超过两万元(含两万元)的私房出租发票,纳税人可前往街道私房征收点办理代开;单张票面超过两万元,纳税人需前往虹桥路188号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

 

2. 来办税服务厅代开私房出租发票需要带什么?

答:纳税人需携带房产证、租赁合同、收款方身份证件(以上三证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前来办税服务厅进行首次登记备案工作。首次备案完成后,在合同有效期期间,无要素变更前提下,可不再提供以上三证的原件。

 

3. 缴税时能刷卡吗?

答:办税服务厅采取银行经收税收缴款书方式进行税款征收,办税服务厅内有上海银行可接受各类的信用卡、借记卡的刷卡缴税(只限周一至周四),也接受现金缴纳税款。上海银行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00。

 

【国际货代】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否差额征收?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皆可差额征收。

 

2、纳税人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否开具专票?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二第一条(四)5款相关规定: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小规模纳税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能否差额征收?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二第一条(四)6款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只有一般纳税人可差额征收。

 

 

2014年2月有奖问答: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在提取折旧方面应如何处理?

 

您可通过以下方式回答:1、互动参与平台;2、“徐汇税务“新浪微博;3、邮寄至虹桥路188号704室。回答正确的我们将有精美礼品赠送,欢迎您的参与!

 

1月有奖问答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0)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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