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涉税事项
2015年6月(所属期为2015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为1日-15日(6日、7日、13日、14日除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纳税申报抄报税期限为1日至11日。
2、流转税(按月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申报抄报税期限为1日至15日。
※ 本期导读
1、《近期税收政策扫描》:近一个月来的最新税收政策。
2、《12366咨询热点》:发票缴销。
3、《有奖问答》:个人将购买不足多少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全额征收营业税?
※ 近期税收政策扫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附件)。
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后续管理。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服务,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本市决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范围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5年5月1日起,对由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先行试点;其余出口企业视试点情况逐步纳入试点企业范围。
二、试点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通过税控数字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试点企业应将留存的各类出口退(免)税纸质资料按现行规定装订成册备查。
对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部分视同出口货物等没有出口报关电子信息的业务,试点企业应按照出口税收管理系统规定的方式进行申报。
三、试点企业应准确无误申报与纸质凭证相符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和数量的退(免)税电子数据。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试点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相关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回执上注明的业务受理时间为准。
五、主管税务机关向试点企业出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试点企业,由试点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评估管理、函调管理、实地核查、税务稽查中需要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可结合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采取调阅或抽查方式,对试点企业留存的纸质资料进行动态管理。发现试点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装订、保管等情况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等报表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月份、季度税款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月份、季度税款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附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预缴情况统计表》及其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
附1-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及填报说明
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
附1-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及填报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
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经评估,共有83件税收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文件名录如下: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
1 |
关于本市统一换发《发票领购簿》的通知 |
沪国税征科〔2009〕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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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明确本市税控收款机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沪国税征科〔200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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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印发《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沪国税征科〔2009〕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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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沪国税征〔2007〕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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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通知 |
沪国税征〔2006〕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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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下发《加强和规范网上电子报税等业务网站服务公司管理的方案》的通知 |
沪国税征〔2006〕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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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沪国税征〔2006〕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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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
沪地税征〔200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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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同意在出租汽车等冠名发票背面印制广告的通知 |
沪地税稽〔200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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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补充通知 |
沪地税稽〔200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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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申报期限、税款交纳期限和加收税收滞纳金起止时间的通知 |
沪税稽〔200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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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分支机构跨区县从事部分行业(项目)业务的营业税试行属地征管办法的通知 |
沪地税四〔199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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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跨区、县经营活动实施双重税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
沪地税四〔199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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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沪国税征〔2007〕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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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关于调整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沪国税征科〔2009〕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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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
沪国税所一〔2008〕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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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关于核定上海神仙酒厂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
沪国税货〔2009〕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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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沪地税货〔2010〕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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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关于调整本市出租车行业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
沪地税货〔201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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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关于本市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
沪国税流〔2008〕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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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沪地税流〔2007〕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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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文化设施运作单位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沪地税流〔200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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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
沪地税流〔2006〕61号 |
|
24 |
关于本市物业管理单位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沪地税流〔2006〕13号 |
|
25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尔夫俱乐部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
沪地税流〔2005〕68号 |
|
26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组织境外人员来国内考察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沪地税流〔2002〕5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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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司法局公证收费营业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
沪地税流〔2002〕307号 |
|
28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收费项目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沪地税流〔2002〕60号 |
|
29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沪地税流〔2002〕8号 |
|
30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事业单位组织商务考察活动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
沪税流〔2001〕408号 |
|
31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级公园大门门票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沪税流〔2001〕168号 |
|
32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大中型商场取得信用卡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沪税流〔2001〕91号 |
|
33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 |
沪地税一〔2000〕62号 |
|
34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沪地税一〔2000〕2号 |
|
35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营销员代理业务取得的劳务费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沪地税一〔1998〕82号 |
|
36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本市中型巴士专线车营业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
沪地税一〔1997〕149号 |
|
37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咨询单位应按规定征收流转税的通知 |
沪地税一〔1997〕118号 |
|
38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办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沪地税一〔1997〕74号 |
|
39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期货交易所收取风险基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沪地税一〔1997〕57号 |
|
40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补充通知 |
沪地税一〔1995〕52号 |
|
41 |
关于下发本市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度验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沪国税货〔2010〕23号 |
|
42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
沪国税流〔2007〕8号 |
|
43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 |
沪国税流〔2006〕88号 |
|
44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商品经销商代理电信推广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
沪国税流〔2002〕149号 |
|
45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对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沪国税流〔2002〕139号 |
|
46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沪国税流〔2002〕68号 |
|
47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事业单位转售水、电的有关税政问题的批复 |
沪国税流〔2000〕19号 |
|
48 |
关于对本市外贸企业内外销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 |
沪国税流〔1998〕173号 |
|
49 |
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
沪国税流〔1998〕160号 |
|
50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罚没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沪国税流〔1996〕98号 |
|
51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流转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
沪国税流〔1996〕70号 |
|
52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 |
沪国税流〔1996〕65号 |
|
53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若干规定 |
沪国税流〔1996〕17号 |
|
54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罚没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沪国税流〔1995〕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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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补充明确小农具税目注释范围的通知 |
沪税政一〔1994〕94号 |
|
56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划分电力产品和非电力产品进项税额具体办法的通知 |
沪税政一〔1994〕84号 |
|
57 |
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系统》工作的通知 |
沪国税流〔2008〕86号 |
|
58 |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
沪国税流〔2007〕36号 |
|
59 |
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
沪国税流〔2007〕18号 |
|
60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沪国税流〔2005〕43号 |
|
61 |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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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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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关于税控收款机抵免税额纳税申报填报口径的通知 |
沪国税流〔2008〕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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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
沪国税流〔2007〕43号 |
|
65 |
关于对联合开发地块合同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沪地税地〔1998〕4号 |
|
66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沪税地〔1993〕103号 |
|
67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
沪税地〔1993〕79号 |
|
68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印花税票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沪地税地〔2006〕90号 |
|
69 |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规定 |
沪地税地〔1995〕40号 |
|
70 |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补充规定 |
沪地税地〔1996〕53号 |
|
71 |
关于重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
沪地税地〔1995〕25号 |
|
72 |
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
沪税地〔1992〕12号 |
|
73 |
关于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解释 |
沪税地〔1990〕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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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
沪税地〔1989〕35号 |
|
75 |
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沪税地〔1989〕17号 |
|
76 |
关于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征收日期的通知 |
沪税政二〔1987〕238号 |
|
77 |
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
沪税政二〔1987〕189号 |
|
78 |
关于印发《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沪国税进〔2006〕16号 |
|
79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
沪国税进〔2003〕36号 |
|
80 |
关于明确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操作办法的通知 |
沪国税进〔2004〕25号 |
|
81 |
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沪国税进〔2006〕29号 |
|
82 |
关于补办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
沪国税进〔2007〕4号 |
|
83 |
关于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 |
沪国税进〔2007〕35号 |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 12366咨询热点
【发票缴销】
5月份哪些发票需要进行缴销?
答:根据市局《本市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续推行工作方案》的要求,本次需要清理缴销的票种为:(一)清理票种:1、上海市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单联、三联、四联、五联);2、冠名发票;(二)例外事项,以下两种情况的纳税人,原发票清理待市局明确后另行通知:1)水、电、煤、通信、医院、公园、高速公路收费、殡葬等公共事业单位使用的冠名发票;2)因商业零售业务需要使用国税通用机打票(单联),因出口业务需要使用国税通用机打票(5联)。
※ 2015年6月有奖问答:
个人将购买不足多少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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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有奖问答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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