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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税快讯 2017年第二期

发布时间:2017-01-2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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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涉税事项

2017年2月(所属期为2017年1月)纳税申报期限为3日—15日(5日、11日、12日除外)

流转税(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税控设备抄报税期限为3日—15日。

 

※ 本期导读 

1、《近期税收政策扫描》:近一个月来的最新税收政策。

2、《微信互通》:近期的微信发布内容。

3、《重点推荐》:近期值得纳税人关注的信息。

4、《12366咨询热点》: 营改增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问题。

 

※近期税收政策扫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重点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年度终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附报上一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应附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指按照企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等。原则上,所有资料应以电子形式附报。企业编制的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与税务机关核心征管系统中报表格式不一致的,应将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以EXCEL表格式,作为附件一并附报。企业应确保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

 

※微信互通

【实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实务

报表组成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要由主表、附列资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组成。

报表填写基本规则

1、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填写B39附列资料;

2、B39附列资料仅由营改增试点企业中销售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

3、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B44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该表。有其他免税销售额需要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适用“起征点”政策的判断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之前需要先进行是否达到“起征点”政策的判断,如未达到“起征点”,不能在主表中第1至8栏填写相关内容。

1、“起征点”标准

(1)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额为3万元;

(2)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额为9万元;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2、“起征点”口径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适用“起征点”政策;

(2)有差额扣除项目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销售额口径为扣除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3)货物劳务“起征点”销售额为“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货物劳务免税销售额”、“货物劳务出口免税销售额”之和;

(4)服务、无形资产“起征点”的销售额为“服务、无形资产扣除前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服务、无形资产扣除前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服务、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服务、无形资产出口免税销售额”之和。

申报中出现的“异常”与“不符”

由于客户端增值税报表新增了一些校验规则,所以很多小伙伴在填写报表、保存报表时都遇到审核错误,出来“!”或者“?”。

金三后台对于报表的审核规则也发生了变化,因此还有很多小伙伴虽然成功保存了报表且发送出去,但是收到的回执却往往这样显示:调用系统服务出错,异常所在server名hxhd_shst_svr001(此处数字各不相同),异常原因等。

针对此种情况,我们整理汇总了以下8个问题以及对应的处理办法。如果您的问题不在这8个范围内,欢迎通过eTax@SH 3主界面-菜单-帮助-软件问题反馈,把您的问题反馈给我们。

问题一

填写ZZ038小规模报表后,保存时审核不通过,提示:B38中,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5%征收率)应税服务本期数应大于等于期初的XXXX!

申报姐回答

这是因为ZZ038小规模报表有变更,主表第1行第2列和第4行第2列,读B039。

解决方法1:记录下期初数(例如上图中提示的期初数就是16330.09)。填B039,保证B039的第8格(3%征收率填写)或第16格(5%征收率填写)大于等于这个期初数。

如果其中包含代开的发票的,B038第2行或第5行,第23行记得填一下,再审。全都可以过。代开发票也要填写B039。

解决方法2:如果您觉得这样调整不对,可以前往大厅申报。

问题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B44表减免申报明细表为何挑选项目减少了,上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本月只有《财政部》的选项了。前次咨询说要跟专管员联系,但联系后说系统升级等等,到今天还是如此,想问一下到底什么原因?

申报姐回答

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了一批次的减免税事项,具体您可以联系专管员用哪个代替或至大厅申报。减税项目只保留了9条,免税项目没少。

问题三

异常原因:1010030098000009:保存失败!错误原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减税项目的扣除后免税销售额的合计值:875426.55应该等于该栏次对应的各列之和 1750853.10。 

申报姐回答

解决方法1:B44减免税明细表中,下半部分免税项目第2行跨境服务不能填写,否则申报就不成功。

解决方法2:各分局可能有处理方式的,比如静安税务分局是让企业减免税先别报,不然就去大厅;其他区可以联系专管员询问最佳处理方式。

问题四

异常原因:1010030098000009:保存失败!错误原因:主表第21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的本年累计”270.00必须等于第21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的本月数”1320.00与“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的上期累计”270.00的和。

申报姐回答

需要在菜单-工具-软件更新后,删除草稿箱的报表,重新填写。

问题五

异常原因:1010030098000009:保存失败!错误原因:主表第24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应税服务本期应补退税额”0.00等于第22栏“应纳税额合计”0.00减去第23栏“本期预缴税额”9198.13。

申报姐回答

解决方法同上,即需要在菜单-工具-软件更新后,删除草稿箱的报表,重新填写。

问题六

B38中,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已达起征点,不能填报第10行本期数。

申报姐回答

蓝色的“?”提示可以忽略,继续保存,发送即可。

问题七

B38中,货物及劳务已达起征点,不能填报第10行本期数。

申报姐回答

解决方法同上,即蓝色的“?”提示可以忽略,继续保存,发送即可。

问题八

我在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时候,出现《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什么的,问题我们不是电力企业啊,请问这是怎么回事啊?

申报姐回答

需要在菜单-工具-软件更新后,删除草稿箱的报表,重新填写。

同时,请检查自己填的报表,小规模增值税第2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不能为负数。根据税务局的要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申报表无法填写负数,若企业有特殊情况,可以联系税务专管员。

来源:神计报税

※重点推荐

【权威解读】税务总局再明确关于营改增七个方面的征管问题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通知的执行日期与发布日期之间存在一些操作上的衔接问题需要解决。另外,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还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出现的征管问题有待明确。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公告》明确了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为避免对以前的申报结果进行调整,《公告》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二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新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涉及纳税人前后实际适用税率的变化,《公告》明确了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

三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明确的免税或不征税项目,如果纳税人此前已经申报纳税,《公告》明确了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处理方式。

四是对于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发票开具问题,《公告》明确,共保业务中,如果由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向其支付共保保费,则应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如果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且分别收取保费,则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应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分别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五是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可抵扣土地价款时,地下车库面积不纳入“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六是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纳税人继承或接受遗赠房屋产权,在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证明资料。

七是关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厂房、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在租赁后,都需要进行装饰装修,占用大量时间,为此承租方往往要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免租期优惠。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公告》明确,这种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来源:中国税务报

 

 

※12366咨询热点

【营改增】

*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问: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二、研发费用归集(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八、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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