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

本站热词:

徐税快讯2017年第三期

发布时间:2017-03-06 07:07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徐税快讯 2017年 第三期(总第179期)2017年3月1日

※ 近期涉税事项

2017年3月(所属期为2017年2月)纳税申报期限为1日—15日(4日、5日、11日、12日除外)

流转税(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税控设备抄报税期限为1日—15日。

 

※ 本期导读 

1、《近期税收政策扫描》:近一个月来的最新税收政策。

2、《微信互通》:近期的微信发布内容。

3、《重点推荐》:近期值得纳税人关注的信息。

 

※近期税收政策扫描

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2号)的有关规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享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减征5640元。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取得上述劳动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超过5640元。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发(2017)1号

※微信互通

12万申报进行时,教您如何在家搞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对于习惯通过电脑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我们上海税务网站上海个人所得税网上办税应用平台(简称个人网厅)的操作是很便捷的。具体操作如下所示:

1.登录上海税务网站(shanghai.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或者在浏览器中直接输入个人网厅链接地址(shanghai.chinatax.gov.cn/zrr)。

目前,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纳税同纳税清单查询、网上缴税等功能均集中在个人网厅中实现。因此,个人网厅的注册用户可直接登录进行12万申报哦!

2.已注册用户登录系统后显示如下:

 

3.浏览页面内从上至下5大块内容中的第3块内容“申报管理”点击“申报管理中”第四项【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进入12万申报主页面。

4. 进入12万申报主页面后,首先确认“税款所属期”,并点击后方的【确定】按钮。

注意:

(1)点击【确定】按钮后方可填写资料继续申报的哦;

(2)系统初始化时显示的申报预填数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如实申报。

5.依次点击“个人基本信息”、“单位及税务机关信息”、“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及承包承租所得”、“其他各项所得”字段,据实填写相关信息。

注意:

页面下方合计栏中数字为系统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及承包承租所得”、“其他各项所得”三项数字自动累加,无须自行填写。

6.填写完申报收入后,点击【提交】按钮,页面跳转到申报提交成功页面。

7. 申报提交后,请在“个人网厅首页”—“申报管理”—【已申报查询】中确认申报结果。

温馨提醒

1.如您发现原申报有误的,则可点击“个人网厅首页”—“申报管理”—【已申报查询】,进行十二万申报的修改或作废。

2.如申报成功后发生应补税额,可直接通过申报提交成功页面下方的“去缴税”按钮实现缴税。或者点击“个人网厅首页”—“缴税管理”—【网上缴税】选择未缴记录进行缴税。

小贴士:个人网厅缴税金额上限受网银额度限制,为确保缴税成功,缴税前请确认网银额度。

 

12万申报热点问题:

1.个人收入中哪些收入要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申报了有什么方便之处?不申报会怎样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3.退休金年超12万的也要申报吧?

无其他收入,仅退休金年超12万的不用申报。

4.工资已经自动扣税,还需要再申报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上半年缴在北京,下半年缴在上海,仅上海的不够12万,两地加起来够,这种情况要申报吗?

需要申报,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6.我2016年换过工作,单位及税务机关选项里有两个公司的选项,是否随便选一个就可以?

可选择其中一个公司进行申报。

7.公司代缴的税金缴在北京,怎么申报?

该情况应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12万申报。

8.系统中应补税额为零,也要申报吗?

需要申报。

 

※重点推荐

【涨知识】与“预收款”有关的5大纳税业务,疏忽了有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收到预收款,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业务,然而在营改增后,这项业务的发生,对我们企业和财务人员都将是一次“业务革新”,因为,如果企业或财务人员对预收款处理不当,企业将会存在纳税风险。

申税小微收集了企业“预收款”背后的税收缴纳与风险规避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哪些“预收款”需要预收时纳税?

在我们的工作当中,跟预收款有关的例子实在是太多了。

1.汽车销售收“预收款”;

2.交物业费收“预收款”;

3.油卡充值收“预收款”;

4.签订合同收“预收款”;

5.……

而今天要给大家梳理的是,营改增后,哪些预收款在预收时是需要纳税的?哪些预收款在收取时是不需要纳税的?

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需要纳税;

2.房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需要纳税;

3.提供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时,需要纳税;

4.销售“充值卡”收到“预收款”时,不需要纳税;

5.其他业务收到“预收款”时,开具发票需要纳税。

二、“预收款”在预收时应如何纳税?

(一)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案例列举

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16年10月5日与贵州省创达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房屋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创达公司向嘉达建筑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收到款项后5日内嘉达公司组织队伍进场施工,该项目为包工包料。

嘉达建筑公司在收到“预收款”100万元,应在贵阳市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100÷(1+11%)×2%=1.8万

政策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及结合以上案例,我们知道,建筑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便发生了纳税义务,根据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

(二)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列举

东方房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机构所在地为同一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30日前,2017年2月8日进行了预售,取得预收款100万元。

东方房产公司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00÷(1+11%)×3%=2.7万

政策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结合以上案例我们总结分析如下:

1.房产公司在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收到的款项都为预收款,是需要进行税款预缴的。同时,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V2.0.11版本):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项目编码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并按照预征率预交增值税;

4.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提供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案例列举

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16年8月份将其2013年在贵阳市建设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城西公司办公使用,《租房合同》上注明年租金为12万元(含税)(月租金1万元),租期为三年,即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合同签订日为8月25日,约定城西公司在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了嘉达建筑公司第一年的租金12万元。

嘉达建筑公司应在贵阳市房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12÷(1+5%)×5%=0.57万

政策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及结合以上案例,我们知道,企业或个人在提供不动产租赁在收到预收款时,便发生了纳税义务,根据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这里特别要强调一点的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有区别的。

(四)销售“充值卡”收到“预收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列举

佳新连锁超市,2016年11月对外预售“购物卡”,面值2000元/张,城西公司一次性购“购物卡”100张,总金额20万元。

政策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结以上案例我们知道,企业在销售充值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V2.0.11版本):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编码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上就相当于开具了一个“收款收据”,是不需要进行预交税款与纳税申报的。在充值卡进行实际消费时,再根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五)其他业务收到“预收款”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案例列举

鑫泰重工与龙诚运输公司签订产品运输合同,委托龙诚运输公司将机械产品由湖南长沙运输至江西新余,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2日内支付运输费的30%,5万元。发票在运输完成后一次性开具。

政策解析

除上以上四项“预收款”有明确的纳税相关政策规定以外,企业收到其他性质的预收款,也就是我们第五项所要和大家讲到的预收款业务。

通过对财税〔2016〕36号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相关规定的分析,我们知道得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两者是有并列关系的,也就是说要同时存在,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已经完成或进行中时,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了。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所以,案例中龙诚公司由于未进行运输,所以即使收到预收款,也未发生纳税义务,因此,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通过对以上不同业务、不性质“预收款”的分析,是你否对企业发生预收款业务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呢?

因此,当预收款业务发生时,我们必须通过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业务、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等相关业务因素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有效的确认纳税与规避风险。

 

部分来源:中税答疑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