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所属期为2017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为2日—15日(6日、7日、13日、14日除外)
流转税(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税控设备抄报税期限为2日—15日。
房产税(按半年申报)申报期限为2日-31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半年申报)申报期限为5月2日-6月20日。
※ 本期导读
1、《近期税收政策扫描》:近一个月来的最新税收政策。
2、《汇算清缴直通车》: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2、《网厅直通车》:网厅热门事项常见问题。
3、《重点推荐》:近期值得纳税人关注的信息。
※近期税收政策扫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汇算清缴直通车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有序地进行着,纳税人应在准确核算2016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财产损失要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一规定强调了“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保持了税收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如果实际资产损失已发生,但未作会计处理的,不允许税前扣除。该《公告》第五条还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申报的方法,根据该《公告》第七、第八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二、减免优惠要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该《公告》第五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请方法,根据该《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这就是说,纳税人逾期提出申请或报送材料不实的,均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方法,根据该《公告》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备案类减免税需报送以下资料:⑴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⑵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年度亏损要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一是弥补亏损无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无需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如果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虚报亏损,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形成偷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是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四、纳税事项要调整。
由于税收和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所以汇算清缴时纳税事项要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应税收入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而会计上除了要求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济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显然税法确认应税收入的条件相对宽松,因而形成了会计上还没有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均应重视这一差异造成的税收差异。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包括按照税法超规定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
五、网上申报要熟练。
目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网上申报系统已经开通,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理申报手续。具体操作方法是,打开电脑,在各省、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上,点出进入电子税务局,在“纳税申报”菜单下,有CA证书的(没有CA证书的,输入用户名、密码等),点击“登录”,按提示步骤操作,在“日常申报”菜单下,打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按步骤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操作。
提醒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办理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手续后,发现有误的,在5月31日前,仍可在网上对已申报的数据进行修改。
六、申报汇缴要按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和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因此,纳税人应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手续。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发现应缴、多缴的税款,也必须在汇算清缴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结清。否则,会增加企业涉税成本或引起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用外币结算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网厅直通车
3月28日起,13个办税事项可在全市27个办税服务厅进行全市通办啦!如何申请全市通办?具体内容看过来!
企业纳税人全市通办流程图:
网上办税服务厅通办
纳税人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后选取所要办理的事项、按照相应事项操作流程受理后,由系统自动转到相应窗口人员后办理完成。
实体办税服务厅通办
纳税人须事先在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预约,在通办预约中选择预约分局,确认可预约时段,完成预约取号,按照预约时间前往预约分局办理相关事项;若纳税人未预约到实体大厅跨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若该事项已经可以在网厅办理,可至大厅自助办税区完成。
个人住房房产税完税证明打印,纳税人在缴纳的税款入库后,至本市任一通办的办税服务场所(也可至各征管分局驻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所),凭相关资料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开具,限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人在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申请并下载、打印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可直接到各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通办预约规则
(一)自然人纳税人
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全市通办相关事项无须预约即可按照相关事项规定流程办理。
(二)企业纳税人
企业纳税人办理全市通办相关事项(不包括“网上办理+就近取票”)的预约规则如下:
预约提前3个工作日开放,预约时间为3个工作日前的上午9时至受理日前一日24时。如:纳税人可于8月8日上午9时至10日晚24时预约8月11日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网上预约成功后纳税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前往,需至少提前2个小时方能取消预约,且取消预约后不能就同一事项选择同一办税服务厅、同一日期和同一时间段再次预约。
网上预约成功后,纳税人如未按时前往,也未取消预约,视为失约。累计失约满3次,将在6个月内暂停使用全市通办网上预约功能。
★“网上办理+就近取票”服务
“网上办理+就近取票”是全市通办的一项重要事项,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网上办理发票验旧以及抄税清卡后,通过网厅选择就近领票点进行预约取号和发票申领,并按照已预约的取票日期(含时间段)和地点领取纸质发票。下面小编将详细给大家介绍一下“就近取票”操作流程:
1、登录上海税务网-网上办税服务厅;
2、登录网厅后,选择【发票办理】-【发票网上申领】;
3、填写表单,请在“取票类型”中选择“(非主管分局)就近取票”;
适用票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卷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4、完成表单填写后,根据提示选择预约的分局、预约的大厅、预约的日期、预约的时间段,点击提交即可预约成功。
领取纸质发票:纳税人持发票申领材料及网厅下载打印的《网上办理就近取票提货单》,经办人身份证、税控盘,按照已预约的日期和时间段,前往预约领票点领取纸质发票。
温馨提示,句句很重点,请仔细阅读:
1、每月最后一天不能申请就近取票;
2、“(主管分局)上门取票”为纳税人在网上申请,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非主管分局)就近取票”为纳税人网上申请,通过预约的方式,至就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
3、申请购买发票前,增值税发票需自行在网厅验旧,当月首次购买前要做好上月申报,抄税清卡;国税机打发票自行下载模板到主管税务所模板导入验旧后方可就近取票;
4、如果您的领票人信息为空或不正确,请通过发票票种核定变更;
5、网上预约成功后,纳税人如未按时前往,也未取消预约,视为失约。累计失约满3次,将在6个月内暂停使用全市通办网上预约功能。
※重点推荐
【重大利好】国务院: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三档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
会议决定,在一季度已出台降费2000亿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减税举措:
一是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二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四是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五是从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六是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
上述六方面措施全部到位后,加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今年前4个月翘尾减收,预计全年将再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税负3800多亿元。会议要求,有关方面要尽快把上述减税措施落实到位,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要抓紧备案,并论证推出进一步减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