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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税快讯2017年第八期

发布时间:2017-09-0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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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涉税事项

2017年8月(所属期为2017年7月)纳税申报期限为1日—15日(5日、6日、12日、13日除外)

流转税(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税控设备抄报税期限为1日—15日。

※ 本期导读 

1、《热点扫描》:“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政策专题》: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专题

3、《发票课堂》:增值税发票相关知识

4、《重点推荐》:二维码便捷开票

※ 热点扫描

税务总局送出税收优惠"大礼包”,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截至2017年5月10日,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3项税收优惠措施。

企业初创期:在此阶段,42项税收优惠为您支撑。包括6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8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8项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及6项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等。

企业成长期:在此阶段,16项税收优惠为您护航。包括1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3项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2项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及7项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等。

企业成熟期:在此阶段,25项税收优惠为您发力。包括4项高新企业税收优惠、6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1项动漫企业税收优惠、12项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及1项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税收优惠等。

您可登录上海市税务局网站(  shanghai.chinatax.gov.cn)或徐汇区税务局网站(shanghai.chinatax.gov.cn/xhtax/)或“徐汇税务”微信公众号查看“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了解具体政策内容。

※ 政策专题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专题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在2016年1月1日以来全国31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制发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规范纳税申报,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操作问题。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对象

  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同时,《公告》进一步明确,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二)纳税申报的有关要求

  为便于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纳税申报,《公告》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税前扣除,仍沿用原纳税申报表,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时,需要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载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的明细信息。同时要求,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终止税前扣除。

  以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情况为例,单位在履行扣缴义务、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三)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相关征管规定

  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的普及性,便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享受优惠政策,《公告》第四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四)“税优识别码”的使用

  “税优识别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确定后下发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因此,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

  (五)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试点期间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同时废止。

※ 发票课堂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三)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您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整理,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供您参考。该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本期重点为您介绍部分行业开具特殊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之部分现代服务

一、不动产租赁业务发票开具规定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发票开具: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二、物业管理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劳务派遣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发票开具: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经纪代理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一)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发票开具: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鉴证咨询业发票开具规定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之交通运输服务

一、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铁路运输企业发票开具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之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一、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

(一)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

1.“单价”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

5.“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6.备注栏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7.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

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

2)非常设组织机构;

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

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

(二)国税机关发票代开办理流程

1.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②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2.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②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

(一)“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差额征税以及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二)“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局名称;

(三)“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局代码;

(四)“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五)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七)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八)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九)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十)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重点推荐

二维码便捷开票简介

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和准确性,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发票助手软件,供纳税人自愿、免费选用。

发票助手软件使用二维码技术,可由纳税人自行操作,生成包含发票抬头信息的二维码。二维码方便携带、便于存储、信息准确,开具发票时,通过手机或扫描设备识别二维码,即可自动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

发票助手软件分为PC版和手机版(安卓),PC版可生成二维码,手机版(安卓)可用于二维码生成和二维码识读。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采用的二维码需录全“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四项信息。

软件下载地址:

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发票助手1.0

网上办税服务厅登录后--应用广场--下载中心-->软件下载-->发票助手1.0

 

发票助手1.0使用说明

一、购方纳税人——二维码的生成

(一)发票助手1.0(PC版)

通过发票助手1.0(PC版),填写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非必填项)和开户行及账号(非必填项)信息后(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将四项内容全部填写完毕),点击生成二维码按钮,生成二维码。开具方扫描二维码即可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

(二)发票助手1.0(手机Android版)

   安装发票助手1.0(Android版),点击右侧“生成企业二维码”填写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非必填项)和开户行及账号(非必填项)信息后,点击确认按钮,即可生成二维码。注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填写四项信息。

 

二、销方纳税人——扫描二维码将购方企业信息导入开票软件

销方纳税人可以通过扫描购方纳税人企业信息二维码的方式将企业信息导入开票软件中。在扫描之前,纳税人需要在安装开票软件的电脑上更新插件,纳税人可通过在服务商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相关插件。扫描方式可以选择扫描设备扫描或发票助手1.0(Android版)软件扫描。纳税人开票软件可以为金税盘版或税控盘版。

(一)使用发票助手1.0(Android版)软件扫描

  第一步:在手机中安装发票助手1.0(Android版)软件,使用数据线连接已安装开票软件的电脑,将手机调至开发模式,并打开“USB调试”功能(该功能不同手机中位置不同);

  第二步:打开电脑中的开票软件进入发票填开页面,打开手机中发票助手软件点击左侧“扫码开票”,进入扫码页面;

  第三步:扫描购方纳税人提供的企业信息二维码,扫描成功后购方抬头信息自动输入到开票软件中。

(二)使用扫描设备扫描

在电脑上安装扫描设备后(如需安装驱动,请安装),打开开票软件进入发票填开页面,将扫描设备对准购方纳税人提供的企业信息二维码进行扫描,扫描成功后购方抬头信息自动输入到开票软件中。

温馨提示:

1.如您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录全四项基本信息后,再生成二维码;

2.二维码可通过图片、打印等方式携带使用;

3.二维码生成前,请您确保录入的信息准确无误;

4.使用二维码识读前,请确保您的手机USB调试模式已开启。

5.该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可全国通用。

6.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开票软件的技术服务单位联系。

使用税控盘的企业:上海百旺金赋          021-23539199

使用金税盘的企业:上海爱信诺航天信息   021-96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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