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涉税事项
2017年9月(所属期为2017年8月)纳税申报期限为1日—15日(2日、3日、9日、10日除外)
流转税(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税控设备抄报税期限为1日—15日。
※ 本期导读
1、《政策扫描》:近一个月来的最新税收政策。
2、《发票课堂》:增值税发票相关知识
3、《重点推荐》:近期值得纳税人关注的信息。
4、《12366热点问答》:近期12366热点问题。
※ 政策扫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 发票课堂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四)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您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整理,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供您参考。该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本期重点为您介绍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特殊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之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一、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
(一)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
1.“单价”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
5.“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6.备注栏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7.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
(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
(2)非常设组织机构;
(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
(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
(二)国税机关发票代开办理流程
1.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②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2.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②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
(一)“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差额征税以及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二)“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局名称;
(三)“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局代码;
(四)“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五)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七)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八)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九)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十)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 重点推荐
实名办税热点问题解答
自2017年8月逐步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制以来,各位办税人员有没有亲自体验过呢?针对实际操作中的常见问题,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下。
1、什么是实名办税?
答:实名办税是对单位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企业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验证、确认其身份信息后,方可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2、企业哪些人属于办税人员?
答: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经营者)、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3、实名采集时需要提供的身份证件有哪些?
答:(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采集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2)对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采集来往内地通行证,对于台湾地区居民,须采集来往大陆通行证;(3)对于外国公民,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4、实名办税采集哪些信息?
答:采集的信息有: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可由办税人员自行选择与其身份相匹配的社保卡、银行卡、电商平台注册号、支付平台注册号等其他辅助身份信息。
5、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办税人员信息的采集?
答:以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自行采集为主,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为辅。
6、办理哪些涉税业务需要采集身份信息?
答:在本市网上办税服务厅、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下列业务时要求实名办税:(1)新设立“一照一码”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信息补录业务;(2)发票领用业务;(3)全市跨区通办业务;(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7、信息采集、验证有过渡期吗?
答: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为实名办税过渡期。过渡期内,未采集身份信息以及身份验证失败的办税人员应主动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和验证,税务机关仍受理未采集身份信息以及身份验证失败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
2018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通过身份验证的办税人员申请的实名办税事项。
8、前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是否需要提供身份证明?
答:自2017年8月1日起的6个月过渡期内,请办税人员前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税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备查。2018年2月1日起,凡涉及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办税人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通过身份验证后,税务机关方可受理。
9、我是新办企业纳税人,我从哪里进行办税人员的信息采集?
答:新办“一照一码”纳税人应在办理登记信息补录业务时完成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纳税人登陆网厅新办企业通道,进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填写页面,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并按要求填写表单,根据实际情况录入一条办税员信息。表单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验证,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身份信息均通过验证的(姓名同身份证号码匹配),表单方可保存,若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验证不通过无法保存表单的,须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补录业务。若身份证类型非大陆居民身份证的,系统暂作认验证失败处理,但可以保存表单。
表单保存下载后,携带税务信息补录相关资料前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首次信息登记确认时,工作人员将进行办税人员的信息采集。
10、我是存量企业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信息查询信息都是通过的,这代表什么意思?
答:税务局在2017年8月1日前已后台批量对存量企业纳税人在系统登记过的办税人员进行实名验证,纳税人可在2017年8月1日后登陆网厅“办税人员”模块查看批量采集的结果。对于信息验证失败或未参与批量采集的办税人员需要进行信息更正,验证通过的企业办税人员即可代表企业进行实名办税。
11、我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我在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模块查看验证信息显示不通过,我如何进行实名办税信息更正?
答:法定代表人信息在批量采集时验证失败的,纳税人需先行前往登记机关核查、补正相关信息。由于核查、补正信息非登记事项,纳税人还需前往实体办税服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业务,更正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暂不要求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由办税人员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出示登记证照或相应证明材料(另需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表),服务窗口通过变更税务登记修正法定代表人信息并进行企业办税人员信息绑定同步。
12、我是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我在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模块查看验证信息显示不通过,我如何进行实名办税信息更正?
答:纳税人登陆网厅进入变更登记界面,选择变更内容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信息(手机、邮箱等),界面自动带出变更前内容,纳税人填写变更后内容。保存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按钮时,网厅将财务负责人身份信息及手机号进行验证,身份信息通过验证的(姓名须同身份证号码匹配),表单信息方可保存。纳税人在网厅收到变更登记事项结果通知书后,还需进入 “办税人员”模块,同步登记信息。
13、我是企业的办税人员,我在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模块查看验证信息没有我的个人信息或者显示不通过,我如何进行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或更正?
答:纳税人登陆网厅进入办税员模块查看办税员列表,凡批量采集比对不通过的办税员在其姓名旁有醒目提示,首先对其实施“停用”。
纳税人在办税员列表中点击“新增办税人员”按钮,进入信息录入界面,依次录入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代理人等数据。再点击“实名比对”按钮,系统对身份信息、手机号、辅助信息进行实时验证,并返回验证结果。身份信息通过验证的(姓名须同身份证号码匹配),表单信息方可保存。验证信息通过后,纳税人还需进入 “办税人员”模块,同步登记信息。验证信息通过的办税人员即可代表企业进行实名办税。
14、我的个人身份证件不是大陆居民身份证,我如何进行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答:身份证件类型属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公民护照的,需纳税人至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
15、我在网上无法进行办税人员的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更正,想要在实体办税服务厅进行线下采集,我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线下采集办税人员信息的,在实体办税服务厅时,该办税人员需按如下要求出示材料:(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合同)原件。
16、《授权委托书》在哪里下载?
答:新办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填写页面下载《授权委托书》;存量纳税人可登陆上海市网上办税服务厅进入“办税人员”模块下载《授权委托书》。纳税人还可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信息公开-最新文件-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附件进行下载,或者自行前往实体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授权委托书》。
17、我本人可以一个人作为几家的办税人员吗?一家企业可以有多个办税人员吗?有数量的限制吗?
答:目前系统支持网上办税服务厅一人绑定多家企业的办税人员操作,同时也支持一个单位纳税人添加多位办税人员,但网上办税服务厅同一单位纳税人一天内超过10次实名验证失败的,当天将不允许进行实名验证比对。
※【12366热点问答】
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