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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税快讯2017年第十一期诚信兴商宣传专刊

发布时间:2017-10-2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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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涉税事项

2017年10月(所属期为2017年9月)纳税申报期限为9日—23日(14日、15日、21日、22日除外)

流转税(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税控设备抄报税期限为9日—23日。

流转税(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为9日—23日。

※ 本期导读 

1、《政策扫描》:纳税信用等级相关税收政策。

2、《案例分享》:信用等级案例分享。

3、《热点问答》:纳税信用等级相关的热点问题解答。

为打造“守信得益、失信受制” 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小编特编此刊为您详细介绍纳税信用等级相关知识。诚信兴商,和谐征纳,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

※ 政策扫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 案例分享

纳税信用等级——企业的诚信招牌

通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深入开展,纳税人对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依法诚信纳税观念也在不断提高。徐汇区税务局在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地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基础上,严格分类实施差别管理,让依法诚信纳税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

×××公司表示,成为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之后,企业享受到了诚信纳税带来的实实在在的便利,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简化了,出口退税的时间也缩短了,加快了企业的资金周转,生意做得更加顺利。在一次项目投标时,该公司将纳税信用等级作为证明企业信用的一项重要内容,A级纳税人的身份也成为其招标成功的重要筹码。除此之外,该公司还可以享受单次领用三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等多项联合激励措施,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只需将持有的印有该公司二维码的大企业专属办税尊享卡在叫号机上轻轻一刷,即可进行实时取号,即时办税,享受“绿色通道”免排队待遇,缩短了办税时间,大大提高了办税效率。

而×××公司则有着完全不同的遭遇,由于2016年度存在非正常户记录,在2017年信用评级时被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这时,该公司才意识到由于自己的纳税失信行为已经完全影响到了公司的运营,在申请政府专项技术资金支持时被拒之门外;出口退税审批流程繁琐,税款迟迟退不下来,影响资金流通;普通发票交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量限额发售,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为25份,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一个月内需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的不得领购;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先将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由税务机关发出交叉稽核比对函,待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并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后,才能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完善的纳税信用等级评级体系作为建立税企互信、合作关系的重要手段,既推动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更大大促进了纳税人自身的发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我们应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更好地营造出诚信纳税、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

※热点问答

    问题1:什么是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答: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指的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评定级别的行为。

  问题2:哪些纳税人可以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一条:“《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问题3:哪些纳税人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第十七条:“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问题4:纳税信用等级一共有哪几级?分别是多少分?

  答:根据《公告》第十八条:“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问题5:哪些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答:根据《公告》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问题6: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公告》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问题7:每一年信用评价结果何时公布,哪里可以查询?

     答: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进入“企业信息”页面查询企业信用等级。

A级纳税人还可至“上海税务网(www.tax.gov.cn)-我要查询-企业纳税人信息一户式查询”中查询企业信用等级。

  问题8:对信用等级为A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哪些激励措施?

  答:根据《公告》第二十九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问题9:对信用等级为D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根据《公告》第三十二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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