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月征期
2018年1月(所属期为2017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为2日—15日(6日、7日、13日、14日除外)。
流转税(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税控设备抄报税期限为2日—15日。
流转税(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为2日—15日。
※征期日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赶紧收藏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21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4月5日-7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7月15日为星期日,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五、9月15日为星期六,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六、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15日为星期六,1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纳税服务:
徐汇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途径
市局途径:
1、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主要提供涉税政策咨询。
按键顺序:12366→1(普通话服务)→0(人工服务)→1(市局坐席)
2、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为纳税人展示最新税收动态,纳税人可查看税收政策及政策解读、查阅办税指南、下载相关软件及表格等。
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
3、网上办税服务厅: 包括涉税事项办理、涉税信息查询、在线咨询、预约办税等功能。
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xbwt/
登录方式:1、企业用户登录(用户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2、CA登录(把CA证书插入电脑,并输入CA证书密码)
4、“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每日发布信息,主要包括最新政策解读、办税流程、热点问题等内容。
5、“上海税务”微博:主要发布最新政策解读、重要通知公告、热点政策、培训通知等。
分局途径:
1、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主要提供涉税相关问题咨询。
按键顺序:12366→1(普通话服务)→0(人工服务)→2(中心城区)→2(徐汇区)
2、徐汇区税务局政府网站:新办企业主要可重点关注“最新提示”、“最新政策”、“涉税公告”等版块。
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xhtax/
3、“徐汇税务”微信公众号:每周发布一批信息,共8条,主要包括申报期提醒、培训通知、最新政策解读、办税流程、热点问题等内容。
4、“徐汇税务”微博:主要发布重要通知公告及热点政策等。
5、徐税快讯:按月编制,每月发布一期,内容包括最新政策及解读、热点问题解答等,放置在自助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取阅。
6、纳税人学堂:每月针对最新政策或热点问题组织开办纳税人学堂,税务局工作人员作为专业师资对纳税人进行培训,开课信息会在我局政府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
培训地点:徐汇区斜土路1175号景泰大厦18楼教室1-教室3
报名路径: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课程公告”版块或登陆我局政府网站—“重点推荐”—“纳税人学堂”—“学堂简介”版块下方的“课程报名入口﹥﹥﹥”进行网上报名。
7、专家现场咨询
每月安排1-2场专家现场咨询,税务局工作人员作为专家,为纳税人提供现场的答疑解惑,相关信息会在微信公众号发布。
预约路径:shanghai.chinatax.gov.cn/xbwt/
8、新办企业培训
税务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月开办免费的新办企业培训,每月短信通知近期新办企业参加,开课信息会在微信公众号发布。
培训内容:1、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介绍和新办企业常见问题解答;2、涉税事项办理:新办、变更、注销等流程介绍;3、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政策规定、办税流程、操作要点等;4、热点税收政策:营改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
培训地点:宜山路407号金座601室
报名方式:拨打64412801报名。
※重磅推荐:
实名办税信息验证过程中,您是否碰到了这些问题?
近期,有网友咨询关于实名办税信息验证操作的相关问题。今天,申税小微请教业务专家后将问题与解答分为法定代表人篇、财务负责人篇、办税人员篇和其他问答篇四块内容,下面就一个一个为您解答。
一、法定代表人篇
1.【办税人员】模块查到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验证未通过,如何进行实名办税信息更正?
法定代表人信息在批量采集时验证失败的,需先行前往登记机关(如工商部门等)核查、补正相关信息。由于核查、补正信息非登记事项,核查、补正相关信息后还需前往实体办税服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业务,更正法定代表人信息。
2.网上办税服务厅【变更登记】中只能办理法人联系方式的变更,身份信息如何变更呢?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变更应先至登记机关(如工商部门等)办理相关手续后,至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验证未通过,需要到工商部门核查、补正要带什么资料?
具体核查、补正操作流程请咨询工商部门。
4.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验证未通过,税务大厅更正法人信息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公章、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至办税大厅办理更正信息。
5.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验证未通过,税务大厅变更法人信息时要法人本人到场吗?
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暂不要求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
6.在变更财务负责人的身份信息时,操作下一步时会显示法定代表人实名比对不通过?
请核实企业变更信息,确认是否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操作。
若法定代表人信息有变更,先至登记机关(如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至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事项。
若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仅身份信息(如原登记为15位身份证号码等)有误,建议企业至税务办税大厅进行法人实名办税信息验证。
二、财务负责人篇
1.【办税人员】模块查看到财务负责人身份信息验证未通过,如何进行实名办税信息更正?
登陆网厅进入“变更登记(自助办理适用)”模块,选择变更内容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信息(手机、邮箱等),界面自动带出变更前内容,纳税人填写变更后内容。保存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时,网厅将财务负责人身份信息及手机号进行验证,身份信息通过验证的(姓名须同身份证号码匹配),表单信息方可保存。纳税人在网厅收到变更登记事项结果通知书后,还需进入【办税人员】模块,【同步登记信息】。
2.请问财务负责人的税务变更登记信息已在网厅提交,然而事项进度查询却显示“填写中待提交”,该怎么办?
请确认是否提交成功。正式提交变更登记的申请需要使用CA证书进行数字签名,请检查您操作步骤中是否有遗漏。
3.财务负责人实名验证通过后,可以作为购票人领购发票吗?
可以。
4.变更财务负责人信息时,明明已经填了变更的内容,点击【下一步】却提示“变更内容不能为空”?
请确保【变更登记(自助办理适用)】事项表单内容填写完整。页面所列变更项目的“变更后内容”不得为空。
5.在变更财务负责人时,填写表单时,显示有灰色登记事项的无法删除(如注册资本等),该怎么操作?
请企业核实是否有对应的登记事项已于工商部门做变更,而税务未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6.企业三证合一前有过注册资本的变更,现已经办理过三证合一代码转换的事项,但在网厅变更财务负责人时,还是会提示注册资本等的登记事项未办理,这是什么原因?
企业办理三证合一代码转换事项时并未同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事项,建议企业及时至办税大厅办理注册资本登记事项的变更。
三、办税人员篇
1.【办税人员】模块查看到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验证未通过,如何进行实名办税信息更正?
登陆网厅进入【办税人员】模块查看办税人员列表,凡批量采集比对不通过的办税员在其姓名旁有醒目提示,首先对其实施【停用】,其次在该页面点击【新增办税人员】,进入信息录入界面,依次录入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代理人等数据。点击【实名比对】,系统对身份信息、手机号、辅助信息进行实时验证,并返回验证结果。身份信息通过验证的(姓名须同身份证号码匹配),表单信息方可保存。验证信息通过后,在【办税人员】模块,【同步登记信息】。验证信息通过的办税人员即可代表企业进行实名办税。
2.【办税人员】模块中进入某办税人员【修改】界面,但办税人员的的身份证号是灰色的,改不了?
首先在【办税人员】模块对其实施【停用】,其次在该页面点击【新增办税人员】,重新录入办税人员信息数据。
3.同一家企业,可以添加多个办税人员吗?有数量的限制吗?
目前系统支持一个单位纳税人添加多位办税人员,但网上办税服务厅同一单位纳税人一天内超过10次实名验证失败的,当天将不允许进行实名验证比对。
4.同一个人可以成为多加企业的办税人员?
目前系统支持网上办税服务厅一人绑定多家企业的办税人员操作。
5.我手机号是公司统一注册办理的,无法实名登记我本人信息,如何在【办税人员】中验证手机号?
建议在【企业关联信息】中录入“工作手机号”信息进行验证。
6.【办税人员】模块中,所有办税人员姓名后都,但还是收到通知称验证失败需要进行实名验证?
建议企业登陆网厅进入【办税人员】模块,点击【同步登记信息】按钮,确认下方办税人员是否验证通过。若同步后显示验证通过,则无需再进行实名验证。
7.【办税人员】模块某办税人员信息界面,不需要代开发票的下面是否也要填工作手机?不填保存不了?
打*的为必填项目。若该办税人员不作为代开发票取票人,则【代开发票取票资格】前不打勾即可。
8.办税人员离职、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企业如何终止其实名办税的权限?
可通过【办税人员】模块中【停用】功能删除该办税人员信息;【发票票种核定】模块中,删除已经离职的购票员;若该办税人员同时作为企业财务负责人,则应及时进入【变更登记】模块变更财务负责人信息。
四、其他问答篇
1.办理哪些涉税业务需要采集身份信息?
在本市网上办税服务厅、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下列业务时要求实名办税:
(1)新设立“一照一码”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信息补录业务;
(2)发票领用业务;
(3)全市跨区通办业务;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2.实名办税信息采集、验证有过渡期吗?
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为实名办税过渡期。
2018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通过身份验证的办税人员申请的实名办税事项。
3.个人身份证件不是大陆居民身份证,如何进行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身份证件类型属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公民护照的,需纳税人至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
※汇声绘色:
纳税人学堂课题征集开始啦!
为切实树立“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理念,徐汇区税务局不断探索,创新服务,通过更具针对性的服务,切实提升我局纳税服务水平,有效发挥纳税服务新效能,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汇声绘色”是我局纳税服务科为丰富“互联网+税务”的宣传形式及创新宣传内容,开发制作的每两周一次、具有本局特色的微信原创配图问答类精品栏目。本栏目以漫画风格税务干部“小汇”及纳税人为主角,通过对话形式宣讲12366最新热点问题,旨在运用生动活泼的宣传方式,让纳税人在轻松愉悦的阅读中了解政策,关注热点。
※新政速递:
2018年1月1日起,这些税收政策开始执行!
2018年1月1日起,一批涉税新规将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开征、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调整、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等等,一起来看看吧!
《环境保护税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未来三年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172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未来三年继续对月销售额2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明确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2017年12月25日起,发票服务平台注册及绑卡功能正式上线。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明确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12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问题,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明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多项增值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明确了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无论适用还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均实行一次备案制;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及留存备查所需资料的范围;明确了税务机关实施后续管理的原则;明确了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时受理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税务机关。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即将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根据《信用办法》第六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共包括9项,分别为:上一评价周期信用情况、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人员信用。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经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应当于本公告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采集和业务信息采集。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关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办法》分为十五条,主要规定和细化了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额计算、税额适用、监测管理、申报缴纳、部门协作等内容。《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同时废止。《办法》实施后,依《办法》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海洋工程排污费。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明确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日前发布《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