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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税快讯2018年第四期

发布时间:2018-04-13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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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征期  4月征期提醒

  1、4月(所属期为2018年3月或一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纳税申报期限为1日—18日;

  2、4月流转税(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税控设备抄报税期限为1日—18日;

  3、4月流转税(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为1日—18日。

  友情提醒:请留意申报期内相关节假日,合理安排申报纳税工作。

  

  ※轻松办税 4月,环保税首个纳税申报期来啦!如何操作看这里!

  2018年4月为环境保护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大家是不是很关心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呀?今天,申税小微奉上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操作指南,助您轻松办税!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二、申报期

  按季申报:季度终了后15日内。2018年4月为环境保护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

  按次申报:排放应税污染物之日起15日内。

  

  三、基础信息采集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7号公告),《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分为:

  (一)1张主表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二)4张附表

  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3.《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

  4.《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分不同情况具体按如下要求填报:

  (一)原排污费缴费人

  市环保局已将存量排污费缴费企业移交市地税局,经识别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在2018年4月1日前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二)新增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纳税行为时,应在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申报税款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7号公告),《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具体如下:

  (一)A类申报表

  1.1张主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2.5张附表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A类申报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

  (二)B类申报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五、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1.《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路径

  菜单——账户——申报项目设置——事项——勾选“CX019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保存

  

  涉税事项——CX019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2.《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原已导入信息

  如果该纳税人排污基本信息已导入到金三系统中,该纳税人的基础信息采集表直接显示已导入的排污基本信息,纳税人需确认、补充或修改。

  3.外部数据交换获取功能(针对有全国版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1)B19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选“是”

  (2)B19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点击“外部数据交换”

  (3)B19采集表“保存”、“提交”——B20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点击“外部数据交换”。同时纳税人需做确认、补充或修改。

  4.《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抽样测算)路径

  网上电子申报——本月未报——CX026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和CX032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5.《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按次申报)路径

  网上电子申报——本月可能未报——CX032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二)办税服务厅申报

  对不能进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有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权威发布  重磅!5月1日起,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下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决定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题;听取国务院机构改革进展情况汇报,确保机构重置、职能调整按时到位;讨论通过《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过去五年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2.1万亿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扩展普惠金融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会议决定,由中央财政发起、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首期募资不低于600亿元,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支持各省(区、市)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同时,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金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管控风险”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决策、经营。初步测算,今后三年基金累计可支持相关担保贷款5000亿元左右,约占现有全国融资担保业务的四分之一,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会议指出,国务院机构改革是国务院今年的一件大事。国务院已成立专项协调小组,有关工作正积极稳妥推进。会议要求,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深化机构改革同“放管服”结合起来,着力转变和优化政府职能。坚持权责一致,做到日常管理尽责到位、应对突发事件相互补位,形成工作合力,决不允许出现管理“死角”,确保国务院机构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平稳有序、协同推进,确保完成全年发展主要目标任务。

  会议通过《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草案)》,决定提请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

  来源:中国政府网

  

  ※汇声绘色 首期“税企汇”大企业专属学堂,开!课!啦!

  3月26日下午2点,徐汇区税务局携手德勤会计师事务所资深税务专家,举办了首期“税企汇”大企业专属学堂,为大企业提供主题为“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辅导培训。

  学堂紧扣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要求,创新税收辅导咨询模式,从大企业实际需求出发,变“端菜”为“点菜”,秉承专业、高效、实用的办学理念,力求提供更深层、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分局税收亿元以上重点税源及千户集团扩围企业财务负责人受邀参加了培训。

  分局王向阳副局长、纳税服务科全体人员、各管理所分管领导及业务骨干出席了本次培训。

  培训伊始,徐汇区税务局王向阳副局长介绍了市局及分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工作情况:

  市税务部门着眼于优化上海营商环境,制定形成本市税务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便利度实施方案》,推出28项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分局立足工作实际,在积极推进落实市局28项创新举措的基础上,又推出了3项个性化举措,共计31项创新举措。接下来,给大家简要介绍下这31项创新举措的具体内容和改革成效。

  前六个方面28项举措是分局根据市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推出的优化措施,其中除了第5、9、21、23-28项还在持续推进中外,其余19项均已完成。已完成事项中,我给大家重点介绍几项与我们大企业关系密切的举措及成效:

  一个是第1项,套餐式开业登记,我们不仅通过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将税务信息补录变为信息确认,简化开业流程,还自今年2月1日起,实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当天办结。

  第二个是第3项,实现网上更正申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试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网上自主更正,如发现申报错误,在申报期内,可以自行多次在网上修改。

  第三个是第9项、第10项,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范围和勾选认证范围,除了纳税信用等级D级以外的纳税人,新成立、未评级纳税人均可使用勾选认证方式。

  第四个是12项,加强涉税信息互认,开展“全网通”联办改革,房产交易的整体办结时间提速至五个工作日,其中税务办理时间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

  接下来,我重点给大家介绍下分局的3项个性化举措。

  第一是深化建立重点税源户(大企业)专业“1+4”管理服务新模式,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管理与服务。在座的企业应该都已经加入了我们的微信企业号,也应该都领取了我们的办税尊享卡,截至目前,我们大企业通过办税尊享卡在局本部大厅办理各类涉税业务38次,通过微信企业号在线咨询问题10余次,欢迎大家继续积极使用。同时,像今天这种形式的大企业专属学堂,我们纳税服务科每季度都会组织开展,邀请四大会计师税务所资深税务专家进行授课,每次培训之前我们会通过微信企业号征集大家的需求,大家如果有任何培训需求请尽管畅所欲言。

  第二是按照“需求采集-需求分析-需求响应-持续改进”的闭环联动机制,持续开展纳税人需求响应及反馈,今年1月至今,纳税服务科共采集需求71条,分析出有效需求30条,直接回复25条,转相关业务科室处理5条。对于我们大企业的需求,能够在我们分局层面解决的,我们一定尽快研究并给予反馈,如果需要市局层面解决的,我们也将及时上报市局,并持续跟进。

  第三是积极推进微信企业号的应用,目前已实现信息定向推送、需求采集、在线咨询(大企业)、风险监控、优先取号、提示提醒、征期日历、消息通知等功能,以后将会有更多实用功能会推出,请大家保持关注,如果有好的意见建议,也欢迎向我们提出,我们税企双方加强交流,以企业成长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财务小新:小汇,我对这个主题培训也很感兴趣,但是很遗憾没能参加。

  小汇:错过现场培训的小伙伴别发愁,小汇为您实况转播,让您身临其境“税企汇”!

  文字实录:

  李炜讲师系统解析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

  

  李炜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资深顾问

  拥有丰富的税务工作经验,熟谙税收政策落实、流程规范、征收管理、问题处理各项机制,尤其熟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解读和实施。

  大家好,我是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李炜,很荣幸今天能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一直以来都是企业比较关心又让企业头疼的问题,因为股权激励个税政策一是时间跨度大,从首个相关政策出台至今近20年,二是计算方式多,涉及到多种税款计算方式和多种收入的确认方式,三是应对时间长,需要多次准备相应材料进行备案。大家知道,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和股权奖励,为使大家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效掌握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要领,我将主要以股票期权为例,按照施权-行权-股权转让等时间节点给大家进行下政策梳理和讲解。

  股票期权个税的核心文件是财税〔2005〕35号,其最主要的规定是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财税〔2005〕35号中提到的“除另有规定外”中的“另有规定”,指的就是国税函[2006]902号中规定的: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财政部于2016年出台了财税(2016)101号文,明确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下来,我将通过几个例子讲解上述三个规定的计算差异。

  财税[2005]35号规定股票期权行权日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述规定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第一个案例,是上市公司一般股票期权,如2010年1月,某上市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2010年3月,员工甲被授予股票期权10000股,行权价格1元,2011年5月,员工甲行权,行权日股票公开市场价格31元 ,2015年3月,甲将股权以41元/股的价格全部卖出。则具体计算如下:

  1.2010年3月,公司授予甲期权,不纳税;

  2.2011年5月,甲行权,按以下公式计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

  应纳税所得额=(公开市场价格31元-行权价1元)*10000股=300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0000元÷规定月份数12×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规定月份数12=62940元

  3.2015年3月,甲将股票卖出,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价格41元-行权日公开市场价31元)*10000股=100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0000 元×适用税率20%=20000元

  第二个案例,是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2010年1月,某上市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并约定该期权可以转让,且该期权存在公开市场价格,2010年3月,员工甲被无偿授予股票期权1000股,行权价格1元,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为2.4元,2011年5月,员工甲行权,行权日股票公开市场价格13元

  1.2010年3月,公司授予甲期权,按以下公式计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市场价格为2.4元-取得期权价格0)*1000股=24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400元÷规定月份数12×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规定月份数12=72元

  2.2011年5月,甲行权不纳税

  第三个案例,是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2017年1月,境内某非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2017年3月,员工甲被授予股票期权10000股,行权价格1元;2020年5月,员工甲行权,行权日股票公平市场价格31元;2022年3月,甲将股权以41元/股的价格全部卖出。则计算如下:

  1.2017年3月,公司授予甲期权,不纳税;

  2.2020年5月,甲行权,不纳税;

  3.2022年3月,甲将股票卖出,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价格41元-行权价1元)*10000股=300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0000元×适用税率20%=60000元

  

  文字实录:

  王葆春讲师结合具体案例,梳理企业股权激励税收风险点

  王葆春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总监

  拥有十余年税务工作经验,熟谙中国税法和税收政策,尤其擅长税收风险控制和应对。

  大家好,我是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王葆春,非常荣幸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税务检查方面的内容。

  不知道大家对征管趋势是否有体会,《深化国税、地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以后,征管层面带来很多变化。跟企业直接密切相关的是这几个方面: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取消事前审批改为备案制,以风险管理为导向,运用大数据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实现事后监控;二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对企业纳税人按规模和行业、对自然人按收入和资产分类管理,运用大数据比对纳税申报,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差别化应对;三是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层级:将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事项提升至税务总局、省级税务局集中处理,相信大家体会最深的就是千户集团计划了。

  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税务检查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如:

  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均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企业发生上述资产处置行为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而在会计核算上未确认收入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中企业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中企业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或是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最后和大家分享一个某外资贸易公司税务自查的案例。这家企业在自查时仅查出两个问题:少缴印花税和员工通讯费报销,发票抬头为个人,补企业所得税。但税务部门却查出了下列问题:1.市场推广中用于赠送客户的小礼品未作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申报增值税;3.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未代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作纳调整;4.员工股票购买计划未使用正确的算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5.为员工承担学历教育费用未代扣缴个人所得税;6.未经申报的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因此,建议各位在自查工作中能拓展角度,也可以请一些专业机构帮助做好风险控制。

  在最后的税企互动环节,学员们积极参与互动,如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等学员结合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股权激励相关问题向老师踊跃提问,还有部分学员如金拱门(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出了风险控制相关问题,授课老师一一作出耐心的解答。

  现将部分现场问答文字整理如下:

  1.问: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2.问:发票抬头为个人的通讯费发票是否可以报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所谓合理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员工发生的通讯费支出,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培训结束后,学员们纷纷给予好评,金拱门(中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徐汇税务局这个‘税企汇’学堂组织得很好,对股权激励个税政策的细节讲的很到位,希望以后多举办类似针对大企业的个性化培训,比如企业境外重组等等主题。”

  财务小新:真是精彩又生动的一堂课啊!不在现场“坐着听”,通过《徐税快讯》也能进行学习,真的是一种全新的体验!

  小汇:是啊,我局在不断地探索创新培训辅导形式,从“人工”到“智能”,争取多形式、全方位的为纳税人提供更新颖更专业的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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