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月征期
1、10月(所属期为2018年9月,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纳税申报期限为8日—24日;
2、10月流转税(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税控设备抄报税期限为8日—24日;
3、10月流转税(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为8日—24日。
友情提醒:请留意相关节假日,合理安排申报纳税工作。
※重要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关于派出机构调整相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根据总局统一部署,区局对各税务所序列号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新税务所名称 |
原机构名称 |
税务所类型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五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十五税务所 |
办税服务厅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三税务所 |
税源管理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十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二十税务所 |
房地产交易 办税服务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十三税务所 |
纳税服务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十六税务所 |
涉税审核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十二税务所 |
日常检查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七税务所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十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十税务所 |
风险管理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八税务所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十一税务所 |
风险管理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九税务所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十四税务所 |
风险管理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十税务所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二税务所 |
税源管理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四税务所 |
税源管理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五税务所 |
税源管理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六税务所 |
税源管理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七税务所 |
税源管理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十五税务所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八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八税务所 |
税源管理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九税务所 |
税源管理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十七税务所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九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十九税务所 |
税源管理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十八税务所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十一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二十一税务所 |
税源管理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十九税务所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十八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十八税务所 |
日常检查所 |
总机电话:34772888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汇声绘色: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问答
问:最近听说,从今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允许扣5000元的减除费用了,怎么操作呢?
小汇: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问:从今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新的税率表啦?
小汇: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税率表。具体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问:从今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新的税率表啦?
小汇: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先行适用新的税率表。具体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生产、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小汇:不用客气,您还可以通过“徐汇税务”微信公众号中的“特色服务”——“个税改革专栏”查看政策原文及操作指南哦~
※权威发布:四季度个税怎么扣?具体规定来了!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个税怎么扣,申税小微带您来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