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没变,也没享受专项扣除,为啥到手的一月份收入比往常多,是不是算错了?”春节假期开始了,大家拿着2019年的首月工资采购年货、包压岁钱,忙得不亦乐乎,有些细心的上班族发出了疑问。
明治制果食品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的小李也是其中之一。他发现,2018年12月缴纳了490元个税,2019年1月缴了210元个税。今年工资没变化,为什么会少交280元呢?小李特意去请教了公司财务经理郑瑛。
“在税务部门举办的培训中,专门针对这个问题作过讲解。因为今年1月1日起,新个税法全面实施,工资薪金的个税由原来的按月代扣代缴转变为累计预扣法计算,所以每月预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之前相比存在差异。”郑经理解释道,“像你这样的情况,每个月扣除三险一金近3000元和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大约是7000元。去年12月是按月度税率表适用10%的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210元计算个税,7000×10%-210=490元。今年1月是按照年度预扣率表适用3%的预扣率,计算公式是7000×3%=210。所以小李你这个月的个税比上个月少交了280元。”
“我以后每个月都按3%的预扣率缴纳210元的个税吗?”小李问。
郑经理继续为小李算账。按照个税新政的累计预扣法,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以小李每月固定12000元(已扣除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近3000元)工资为例,2019年1月适用3%的预扣率,(12000-5000)×3%=210元;2月也是适用3%的预扣率,同时减去1月已预扣预缴税额,(12000×2-5000×2)×3%-210=210元,以此类推直到5月。小李6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6-5000×6)=42000元,跳级适用10%的预扣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2520元和1至5月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计算个税,42000×10%-2520-210×5=630元。7月也是适用10%的预扣率和2520元的速算扣除数,再减去1至6月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12000×7-5000×7)×10%-2520-210×5-630=700元,以此类推直到12月。小李全年一共需要缴纳5880元个税,假设分摊到每个月为490元,与2018年12月扣缴的个税是一样的。但是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前相比还是减少了655元,小李2018年9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3500)=8500元,适用20%的税率和555元的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是8500×20%-555=1145元。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2019年1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转变为累计预扣法后,采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按照一个纳税年度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预扣率。从一个纳税年度来看前后两种方式所缴纳的个税总额是一样的,但累计预扣法让纳税人可以在最初的几个月优先享受较低的预扣率,能够获得充裕的现金流,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说其实是为纳税人让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