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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环保税开征一年 促进环保成效显著

发布时间:2019-03-1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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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我国第一个体现“绿色税制”的综合税种,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征收以来,不仅实现了“费改税”的平稳过渡,更促使企业不断朝着节能减排、绿色生产的方向发展。

  2018年上海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3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7%。AQI优良率为81.1%,同比上升5.8个百分点,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激励效应初显现:倒逼企业绿色发展

  “环境保护税立法后,我们认识到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大小完全取决于排污量的多少,想要减少税负就必须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改善产品生产工艺。”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先生说。

  该企业先后陆续投入300余万元资金进行专项改造,在使用新设备、新工艺后,废气排放量降低近90%。2017年该企业缴纳排污费5万多元,2018年只需缴纳环境保护税近1万元。

  同样受到减免措施影响的还有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处理医疗废物的企业,全年各排放口数据均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在线联网监测。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曾经算过一笔账:“我们公司全年投入1900多万元的改造资金,2018年企业不仅减少污染物排放2000千克,获得20多万元的税收减免,更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志青认为,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占用大量社会经济资源,就需要引入和调动排放主体更大的环保意识和积极性。

  “免征措施作为一种激励机制,也可以视为是一种成本上的补贴。”李志青表示,“‘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企业从清洁生产、集中处理及源头减排等方面加强污染防治。”

  据测算,2018年上海市400余户环境保护税纳税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

  40万条数据交换:多方协同征管落到实处

  从单一监督管理到综合协调,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模式经过了多部门的探索协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上海市财政、税务、环保部门就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税收减免适用问题、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积极进行征管协作配合。

  据了解,上海市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密切协作,建立了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比对复核工作机制。在开展申报信息比对复核工作基础上,通过对典型企业的深入剖析、聚焦比对复核的重点内容,规范复核流程,明确复核责任,形成征管闭环,堵塞管理漏洞。

  双方通过共同开发的“信息共享平台”,按季传输涉税信息和环保监测等信息,在信息交换的基础上建立“环保处罚—比对识别—税款追征”常态管理机制,对技术规范不达标企业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和计税依据实行动态监控,通过政策再辅导提高征管质效。

  目前该平台已传输40余万条环境保护税涉税数据,250余户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信息,全年追缴税款170余万元,多方征管协作使环境保护税严格征收落到实处。

  全面转型升级:深化改革仍在路上

  环境保护税实施一年以来,税收征管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然而仍有不少“成长的烦恼”。

  从征收对象上,现有纳税人范围仅仅覆盖了主要固定的排放源。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2019年将全面完成第二次污染源普查,2020年将基本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同时强化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部门开展税源识别提供支撑保障。”

  从征收税目上,环境保护税覆盖范围仍可调整。以环境空气质量为例,以PM2.5和O3为特征污染物的复合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但VOCs(挥发性有机物)作为其前体控制物却并未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要进一步突出需求导向,建议适时考虑增加地方授权事项,为实施精准治污提供政策支持。”上海市环境科学院主任胡静建议,财税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相关研究,持续跟踪评估VOCs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加快完善VOCs排放总量的核算方法和监测技术,为后续进一步优化环境保护税制度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从排放量申报上,费改税后,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的排放口占总排放口的85%以上,但仍存在监测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

  据悉,为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上海市印发了《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制度是保证,落实是关键。”胡静表示,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加强协作,从资质的认定和管理,标准的统一规范、质量的监督检查等角度全面推进,为污染物监测数据质量提供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充分利用专业部门复核工作的成果,深入挖掘数据间的关系,探索建立风险管理指标,筛选风险管理对象,强化后续管理,切实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质效,为“绿水青山”贡献税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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