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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受他人赠与房屋

发布时间:2022-08-22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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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个人承受他人赠与房屋。注①包括住房与非住房。

  需申报的税收: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

  1.个人所得税。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其他形式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应纳税所得额。

  2.契税。个人承受他人赠与房屋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3%,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3.印花税。个人受赠房屋过程中所立书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备注: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本市个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遗赠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受遗赠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分别持证的,须提交所有不动产权证书);

  以下资料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供:

  4.通过公证程序接受遗赠的,提供遗赠公证书;

  5.通过司法程序接受遗赠的,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

  6.未通过公证程序或司法程序接受遗赠的

  6.1 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材料(提供以下其中一种材料)

  6.1.1 被继承人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户口簿);

  6.1.2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6.1.3 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材料,如公证机构出具的死亡公证书、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

  6.2 遗赠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二)房地产赠与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赠与双方或代理人身份证明(赠与双方无法亲自到场的,应公证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分别持证的,须提交所有不动产权证书);

  以下资料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供:

  4.通过公证程序无偿赠与的,提供赠与公证书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注②《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可至上海税务网站下载或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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