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一、影视产业

发布时间:2024-12-02 10:59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一)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内容】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二)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三)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及部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内容】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境外发生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