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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创投企业2015年9月1日投资于A初创科技型企业500万元,截止2017年9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

发布时间:2017-09-15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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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合伙创投企业2015年9月1日投资于A初创科技型企业500万元,截止2017年9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假设无其他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投资)。张某是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2017年12月31日,张某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实缴出资30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该合伙创投企业2017年度实现经营所得200万元,对张某的分配比例为3%。张某2017年度实际抵扣投资额是多少?

 

  该合伙创投企业截止2017年末,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投资共500万元,可抵扣投资额=500万元×70%=350万元。

  2017年末,张某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为5%,张某分得的可抵扣投资额=350万元×5%=17.5万元。

  2017年度张某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200万元×3%=6万元<17.5万元

  因此,张某2017年实际抵扣投资额为6万元,还有11.5万元(17.5万元-6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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