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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发布时间:2019-05-27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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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于2019年4月出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全面、有效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本市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本市税务局及时制定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沪地税所〔2014〕61号),具体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

  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应建立《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并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台帐共设1个总台帐和4个分台帐,即《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汇总台账》;《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4号公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设备差异明细》(附表一——适用于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部分);《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设备差异明细台账》(附表二——适用于六大行业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不包括研发专用及不超过5000元部分);《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4号公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设备差异明细台账》(附表三——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部分);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4号公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设备明细台账(附表四——适用于不存在税会差异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同时,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全面、有效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加大企业设备投资、更新改造积极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本市税务局及时制定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沪地税所〔2014〕61号)。

  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应参照沪地税所〔2014〕61号规定相应建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并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同时,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全面、有效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加大企业设备投资、更新改造积极性,在之前政策文件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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