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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问题解答(一)

发布时间:2018-02-02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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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2.问:对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来说,哪几类污染物需要缴税?

  答: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3.问:居民个人也产生生活污水和垃圾,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居民个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4.问: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征税吗?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目前未将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纳入征收范围。

 

  5.问:环境保护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首先,税法规定了五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除规模化养殖外的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其次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6.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税法规定,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经市政府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为:自2018年1月1日起,上海市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适用税额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化学需氧量适用税额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适用税额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上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适用税额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

 

  7.问:对征收环保税的污染物,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一是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应的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二是对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的数量。

  三是对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生产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8.问:什么是污染当量?

  答:污染当量是指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或计量单位。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9.问:污染物排放量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答:为准确地监测和计算污染物排放量,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三是对污染物种类多且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相关计算方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10.问:单位有自己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请问自行监测的数据是否能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11.问:自动监测设备、委托外单位监测数据和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12. 问: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需要缴纳环保税吗?

  答:对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在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给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优惠。但对服务工业园区企业的污水处理厂,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13.问:环境保护税怎么申报呢?

  答:按照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14.问:从事海洋工程向海洋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规定,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向海洋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后的前三项污染物计征。

 

  15.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如何执行?

  答:本市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17〕8号)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生活垃圾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其他固体废物”税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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