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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应税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计算方法示例

发布时间:2018-02-02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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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本文以上海市为例,将4类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以示例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例1:上海市A企业2018年1月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硫10千克,氮氧化物20千克,一氧化碳300千克,汞及其化合物1千克。上海市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二氧化硫6.65元/污染当量、氮氧化物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1.2元/污染当量。A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该企业1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95千克、0.95千克、16.7千克和0.0001千克)

  (一)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二氧化硫:10÷0.95=10.53

  氮氧化物:20÷0.95=21.05

  一氧化碳:300÷16.7=17.96

  汞及其化合物:1÷0.0001=10000

  (二)按污染当量数排序

  汞及其化合物(10000)>氮氧化物(21.05)>一氧化碳(17.96)>二氧化硫(10.53)

  (三)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

  汞及其化合物:10000×1.2=12000

  氮氧化物:21.05×7.6=159.98

  一氧化碳:17.96×1.2=21.55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12000+159.98+21.55=12181.53

  二、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第一类前五项、其他类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例2:上海市B企业2018年1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总铍各1千克。排放其他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各20千克,pH值检测出是6、污水排放量400吨。上海市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化学需氧量5元/污染当量、氨氮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1.4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0005、0.005、0.04、0.02、0.02、0.025;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4、1、0.8(单位:千克);pH值5-6的污染当量值为5吨污水。

  (一)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并排序

  总汞:1÷0.0005=2000

  总镉:1÷0.005=200

  总铬:1÷0.04=25

  六价铬:1÷0.02=50

  总铅:1÷0.025=40

  总铍:1÷0.01=100

  总汞(2000)>总镉(200)>总铍(100)>六价铬(50)>总铅(40)>总铬(25)

  (二)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

  总汞:2000×1.4=2800

  总镉:200×1.4=280

  总铍:100×1.4=140

  六价铬:50×1.4=70

  总铅:40×1.4=56

  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2800+280+140+70+56=3346

  (三)计算其他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并排序(单位:千克)

  悬浮物(SS):20÷4=5

  化学需氧量(CODcr):20÷1=20

  氨氮:20÷0.8=25

  pH值:400÷5=80

  pH值(80)>氨氮(25)>化学需氧量(CODcr)(20)>悬浮物(SS)(5)

  (四)计算其他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

  pH值:80×1.4=112

  氨氮:25×4.8=120

  化学需氧量(CODcr):20×5=100

  其他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112+120+100=332

  (五)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3346+332=3678

  三、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固体废物应纳税额=[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免征)-贮存量和处置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适用税额

  例3:上海市C企业2018年1月产生煤矸石1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煤矸石2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30吨,计算C企业1月煤矸石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计算方式:应纳税额=(100-20-30)×5=250(元)

  四、应税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税噪声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例4:上海市D企业2018年1月在a作业场存在噪声超标。昼间,a作业场所超标1-3分贝,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只有一处噪声超标,超标天数为14天;夜间,a作业场所超标7-9分贝,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超标天数为15天。计算D企业2018年1月噪声污染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计算方式: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a作业场昼间应纳税额=350÷2(元)=175(元)(注: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减半计算)

  a作业场夜间应纳税额=1400×2=2800(元)(注: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两处计算)

  应纳税额=175+2800=2975(元)

  根据以上案例可知,计算应税大气、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关键在于明确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数的排序以及适用税额;噪声应纳税额计算,需注意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的备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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