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简并票种后,各大药房使用什么发票?

发布时间:2012-03-30 16:41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答:对属于销售药品的,应当使用上海市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对兼营医疗服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应分别核算,分别开具上海市国税通用机打发票以及上海市地税通用机打发票。未分别核算的,统一开具上海市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