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属于销售药品的,应当使用上海市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对兼营医疗服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应分别核算,分别开具上海市国税通用机打发票以及上海市地税通用机打发票。未分别核算的,统一开具上海市国税通用机打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