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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报告

发布时间:2022-09-13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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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需提供资料: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件(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的提供)

  3.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提供)

  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

  5.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

  6.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

  7.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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