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个人住房买卖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11-03-28 15:40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问:个人住房购买方主要涉及哪些税收政策?
  答:1.契税
  本市规定契税税率为3%。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印花税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房屋产权证按权利许可证照5元/件征收。
3.房产税
(1)征收对象是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2)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3)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问:个人住房出售方主要涉及哪些税收政策?
  答:1.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和房屋交接书三者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须按规定缴纳城建税(7%、或5%、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以及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1%)。
  2.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征收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其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本市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2%。
  (2)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住房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问: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从2008年11月1日起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245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98万元/套。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