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2015年4月1日起,尚未使用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参加培训、置换专用设备和系统升级,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推行工作。对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使用的税控收款机、电子发票和网络发票等的纳税人,待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后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