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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能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5-05-29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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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内容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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