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5-05-29 14:42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