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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如何结算?

发布时间:2015-05-29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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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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