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发布时间:2015-05-29 14:47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第九条 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