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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营改增试点对价外费用的规定有何变化?

发布时间:2016-03-30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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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本次营改增试点明确了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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