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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持创业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3-03-29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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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平台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由国务院和省级科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部门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八)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平台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由国务院和省级科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部门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九)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平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由国务院和省级科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部门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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