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五)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六)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