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本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上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公告)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2〕3号)
(十)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优惠政策享受主体为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公告)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