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情况描述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出租房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由于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取承租方的违约金10万元。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问题分析
1.违约金性质界定
在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中,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之外,再从购买方收到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A公司出租房屋,承租方提前解约支付的违约金,是基于房屋租赁这一应税销售行为产生的。所以,A公司收取的该笔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的定义。
2.简易计税方法下价外费用的处理
当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其销售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于价外费用,应一并计入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房屋租赁业务中,A公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征收率为5%。
四、税务机关结论
A公司收取的因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10万元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中的价外费用。A公司应将该违约金并入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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