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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56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28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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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Y00242785X0201900026
主题分类: 全国人大建议复文公开

名称: 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56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卓文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议给民企减税的相关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提出给民企减税降费的建议,反映了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的期盼。民之所盼,政之所向。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先后推出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措施和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同时,本市按照中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实施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措施,继续执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政策,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

  对您提出的“原来16%的增值税税率至少要降低4%,原来10%的税率降至7%-8%”的建议,目前,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适用16%税率调整为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现行适用10%税率调整为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21年底前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不动产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对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财税部门认真落实上述各项措施,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下降、部分行业税负有所降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实质性减轻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税负。

  对您提出的“将社保公积金合计缴纳比例控制在20-25%的合理范围”的建议,今年本市实施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措施,延续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政策。

  一是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自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本市于2013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先后4次降低职工社保费率水平,职工社保费率由原来的48%下降为41.72%,总体费率下降超过6个百分点,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抓紧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方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从5月1日开始降低社保费率”,对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可以从原规定的20%降到16%”。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2019年本市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一是从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4个百分点,即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0.5%,个人0.5%);三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20%,调整为0.16%—1.52%。本市职工社保费率下降为约37.85%,其中单位约27.35%,个人10.5%。

  二是延续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政策。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本市于2018年6月印发《关于调整201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补充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6号),补充通知规定201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单位可以在各5%至7%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此外,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可至5%以下。2019年,本市继续延续2018年度相关缴存政策。

  通过落实上述措施,将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促进本市民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4日    

  联系人姓名:柯志华 联系电话:54679568-10104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 邮政编码: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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