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马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社保征收政策法规体系的答复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市税务局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与人社、医保等部门开展密切协作,分两步完成征收职责划转改革,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保费于2019年1月起实现划转,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于2020年11月实现划转。
社保费征收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时间分别为2011年7月和1999年1月,颁布时间较久,且未随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改革进行同步修订。
根据职责分工,《社保法》和《条例》分别由人社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牵头负责研究推进修订。上海市税务局将结合修订进展情况,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相关落实工作。
二、关于强化税务部门行政执法权力配置的答复
关于税务部门行政执法权力配置,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各省市有序执行,上海市税务局将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开展社会保险费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同时,建立健全税务部门与社保部门、医保部门等多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机制,按要求做好相关落实工作,为深化社保制度改革和提高征缴效能提供支持。
对于您提出的上述建议,上海市税务局将积极跟踪国家部委政策制定及工作部署等相关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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