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上海恒品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沪杨税通〔2020〕1号)和《阻止出境决定书》(沪杨税阻〔2020〕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2020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沪杨税通〔2020〕1号
上海恒品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0743750056B)
事由:我局第十四税务所于2019年12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沪税杨十四通〔2019〕32号),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后10日内对所欠的税款和滞纳金提供纳税担保,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符合条件的纳税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通知内容:我局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2020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阻止出境决定书
沪杨税阻〔2020〕1号
上海恒品实业有限公司: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起阻止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伯平出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