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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税务局2013年度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6-23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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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纳税人:

  你单位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A类)基本信息表中的“减免税”选项为:___无__,你单位年度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为: _<_30万元,你单位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5第45、46、47、48行为:_略__。你单位填报的上述数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享受减免税优惠,但你单位未在基本信息表中减免税栏目选择“05010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你单位对照具体的政策规定以及填报口径,核对之前填报的上述数据是否正确,若属于填报数据有误,请调整相关数据并于7月10日之前重新申报。重新申报需重新制作汇算清缴客户端,携带U盘(存好导出的申报文件)和纸质的申报表主表(事先打印并加盖公章)到二楼申报大厅办理重新申报。

  同时由于重新申报之后,会涉及退税,请带好相关退税材料(具体详见杨浦区税务局子网站《关于开展2013年度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附件1、2),重新申报成功之后将退税材料交至短信上提示的审批所。

  具体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表的填报口径:

  1.工业企业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1)纳税人基本信息表(查账征收企业)中的减免税栏=050100

  2)A类主表第25行第1列应纳税所得额>0且≤30万

  3)附表五第45行第1列从业人数≤100

  4)附表五第46行第1列资产总额≤3000万

  5)附表五第47行第1列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6)附表五第48行第1列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是

  2.其他企业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1)纳税人基本信息表(查账征收企业)中的减免税栏=050100

  2)A类主表第25行第1列应纳税所得额>0且≤30万

  3)附表五第45行第1列从业人数≤80

  4)附表五第46行第1列资产总额≤1000万

  5)附表五第47行第1列所属行业=其他企业

  6)附表五第48行第1列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是

  其他政策参考: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财税〔2009〕69号、财税〔2011〕117号、国税函〔2008〕251号、国税函〔2008〕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沪地税所〔2010〕26号

  杨浦区税务局

  201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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