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企业转让原由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09-28 10:15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某企业用户来电咨询,企业近几年持有部分原由个人出资的上市公司限售股,现欲做转让处理,转让后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