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有变化么?

发布时间:2011-11-09 13:25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某用户来电,询问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