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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是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发布时间:2013-02-08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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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是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的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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