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个体工商户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多少?

发布时间:2015-03-04 15:11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答: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