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沪财税〔2015〕95号)的规定,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沪财税〔2011〕97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