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5月1日前签订个人转让二手房合同是仍旧缴纳营业税吗?

发布时间:2016-05-19 09:24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