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6〕77号)的规定,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