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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调整?

发布时间:2016-11-11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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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6〕77号)的规定,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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