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年第2号)的规定: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