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的第二条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论纳税人是否已被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过,凡在一年内全部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