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在10月1日后就可以依照规定申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因此,纳税人在过渡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二、2018年10月1日起,外籍人员还可以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三、纳税人在2018年10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四、公司未到账的注册资金要缴纳印花税吗?
注册资金不征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对未计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的不征收印花税。
五、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哪些材料?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代开申请。
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1份
2.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身份证明代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受让方身份证明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受让方为单位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转让方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 1份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1份
2.不动产产权证明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出租房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私房出租合同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5.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6.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代开其他发票: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代开申请人为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其他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机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六、10月份发放9月份的工资是否可以按新的减除费用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七、个税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在哪个文件里查看?
新个税税率表可在以下文件中查看: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16、17条。
八、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九、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