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甲,房屋租赁给中介公司后,再由中介公司转租给纳税人,租赁合同齐全,此类情况纳税人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出租方信息应填写产权所有人还是中介公司?
如果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进行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出租方信息应填写与纳税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信息。
二、1月份申报税款所属期12月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应使用2018版还是2019版的?
应使用2018版申报。
三、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协议未在房管所备案,是否满足住房租房专项附加扣除条件?
目前未有相关政策规定房租合同或协议需要备案。纳税人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即可。
四、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但是本月还未开始还贷,首次还贷时间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五、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六、婚前由一方购买的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婚后是否可以由另一方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婚前一方购买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由另一方扣除。
七、居民个人有哪些渠道可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四个渠道:(一)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二)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报送(三)自行到办税服务厅报送给税务机关(四)提交给扣缴单位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或者到办税服务厅报送。
八、员工没能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可不可以下个月补报?
扣缴义务人根据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如果员工未能及时报送,也可以在以后补报,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九、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提升到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了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现在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