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12366(小微企业)热点问题(第81期)

发布时间:2019-12-02 15:06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索引号:SY00242785X0201920241
主题分类: 税务要闻

名称: 12366(小微企业)热点问题(第81期)

  一、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